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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产房管理意见4月实施 只收租不修房将严处

发表于2012-02-28

     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市政府下发通知,《关于加强天津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的意见》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产权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要坚决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市公有房屋租金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对公有房屋的管理。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只收租不修房的产权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要依规严肃处理。

      根据意见,各区县房管局要组织各产权单位在住房普查和全市既有房屋安全普查的基础上,对无人管理的单位产住宅房屋登记造册,逐一落实管理责任。产权单位故意逃避管理责任只收租不修房或者不收租不修房的,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整改,落实房屋管理责任。对因原单位破产、经营期满、撤销等各种历史原因形成无人管理的房屋,房屋移交时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由政府接管,纳入国有直管公房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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