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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为了“伪穷人”能买到房 违宪就违宪

发表于2012-01-18

杨廷文:

       最新一轮“房价新政”,目标直指设立房价“天花板”,对房价实施单向冻结,“不许”它继续上涨。

  经过多轮财政金融手段的“宏观”调控之后,政府已经没有能力继续出台新的“宏观”政策,于是直接使用了“”手段,命令各地方政府“表态”并出台各种“地方政策”,意在冻结房价上涨,并将此目标作为一个“政治任务”,哪个地方政府完不成,政府就要“约谈”地方首长。

  政府有能力冻结物价上涨吗?如果政府有这种能力,上怎么还会有“通货膨胀”这种事情发生?

  去年央行信誓旦旦说可以将消费品物价指数控制在3%,结果没有控制住。

  如今政府要将房价指数控制在0(不许上涨),甚至为负数(房价必须下降),朝野竟然一致相信这是可以做到的。

  控制消费品物价上涨和控制房价上涨,对于政府和“民生”来说,原本是同样重要的。

  为什么前者没有控制住?而后者却“控制住”了(至少一年内没有出现新,或者人们都相信已经控制住了)?

  我们看一看各种“房价新政”,就不难发现,其中包含了多种违宪的“规定”。

  我们说政府没有能力控制价格,说的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经济学的一切预言,都包含“在一定约束条件下”的前提。如果没有约束条件,政府要弄垮经济太容易了,又何况冻结市场价格?

  在一个合理的社会中,政府行为的“约束条件”之一就是宪法。政府不能违宪,这样我们就可以预测政府的行为,政府如果随时可以违宪,我们就无法预测政府的行为了。

  宪法的作用就是束缚政府的手脚, 而且最重要的是束缚政府的手脚,政府不能随便出台“命令”。

  “房价控制”的闹剧是倒过来的,政府显然已经没有能力“禁止”房价上涨了(旁证是政府没有能力“禁止”消费品物价上涨),于是政府就将控制房价的责任推给地方。地方政府是没有任何“宏观调控”能力的,地方政府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出台“命令”。

  综观各地出台的命令,无一不涉及违宪,其中最突出的当然是“户籍歧视”——不是“城里人”你就不许在城里买房——这是什么道理?(户籍的存在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但增加附着在户籍之上的权利,这件事情违宪。)

  最滑稽的是,曾经“热炒”户籍歧视的舆论,竟然在公开的户籍歧视“政策”出台之后一致选择了“失语”。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只要政府是“为了人民”,大权独揽或者不择手段,都是可以接受的。

  房地产的特征使得“限购”在技术上可行。中国几千年的“干部”,理论上都是“技术官僚”,只要在技术上“可行”,就以为“可行”。从一开始到限购令真的出台,几乎没有一个人意识到,这种事情,在宪政意义上是“不可行”的。法治最核心的意义并不是“令行禁止”,法治最核心的意义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尤其是政府的权力。

  政府拥有权力,这是不得已的事情。最糟糕的不是政府拥有权力,最糟糕的“集权”。我们不能走几千年来的老路,只要见到了英明大帝,就急忙把“束缚其手脚”的制度都当作“既得利益者的保护伞”践踏一空。

  无论拿着集权做什么,强化集权,本身就是不可欲的。

  权力这东西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危害,唯一的途径是将权力分散,用众多权力者来替代集权,各个利益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尽其所能(这原本是“政治”的本意〕而最终束缚了政府的手脚,这是法治和宪政的本意。

  政府要调控房价,所作所为应该以自己手里的合法权力为限,而不是以“将房价降下来”为限。约束条件下的目标最大化,达致目的你不能超越约束条件;把约束条件视为粪土,“达致目的”就南辕北辙。

  中国历史几千年,对达致目的太过看重,对约束条件却不当一回事,对令行禁止的效率有一种病态的崇拜,所以成为上“集权”典型样板。

  “舆论监督”的眼睛应该盯着政府,看政府行为是否违宪;上没有任何合理社会的舆论监督眼睛盯着价格,舆论如果非要让政府把价格降下来,结果就糟糕。我们已经看到了这种糟糕的结果——不仅没有人在乎政府是否违宪,而且每个人都希望政府多多违宪——力度再大一点,惩罚再严厉一点。

  很不幸,几乎每个人都看得出来,一旦政府不继续违宪,稍微放松一下“限购令”——哪怕仅仅是取消户籍歧视,房价都要上涨,由此可见,

  第一,“不许”房价上涨的努力必然导致违宪;第二“不许”房价上涨的期望是多么的虚假,多么可悲。

  当然,有人说了,为了那些伪“穷人”可以“买到房产”(等待房价下降而买房的,全部都不是我们这个社会中的穷人),违宪就违宪。对此,我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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