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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承德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室公告

发表于2012-04-18
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

八、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欢迎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每举报一起案件,经查实后,按照《承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投诉举报电话:2057855

特此公告

承德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室

20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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